公告日期:2026-01-17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规范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及所有下属公司(含托管单位)的投资活动,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公司战略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公司本部及所有下属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托管单位(合称“下属公司”)组织实施的投资活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按其公司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的投资活动包括:
(一)所有的境内、境外的投资经营相关活动。
(二)股权投资: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包括新设法人、股权并购及购买少数股东股权、参股投资、对外增资扩股、对下属公司非等比例增资、设立或参与产业基金等。股权并购、参股投资业务分别通过《公司并购管理实施细则》、《公司参股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
(三)固定资产投资: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维护经营为目的的新建、续建、改建、扩建、迁建,设备购置及更新、技术改造、自用土地或不动产购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项目投资等。无形资产购置也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通过《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要求,科研项目投资适用于《公司科技管理制度》。
(四)其他重大投资:指上述两类投资以外的,对公司现状及未来发展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资产处置和划拨。
第四条 本制度依据的主要文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
第五条 投资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分工、投资规划与计划管理、投资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授权与审批、投资实施管理、投资决策后监督、投资风险管理、投资后评价和投资退出等。
第二章 投资原则
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突出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投资项目应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有利于公司资产优化配置和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资委要求及公司战略规划,建立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见附件),从投资投向、回报、流程、规模等方面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监管。属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列为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公司及下属公司一律不得投资;属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在获得国资委批准前不得投资。
第七条 公司对投资决策实行分级授权、分级决策。下属公司原则上不授予投资决策权。特殊情况下,在评估拟授权单位确定具备承接条件并在相关授权方案经有权机构(岗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投资项目应确保投资规模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实际负债承担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所有投资行为都应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论证中必须包括投资经济指标的定量分析。严禁超越财务承受能力的投资,严禁单纯追求规模而缺乏核心技术或核心竞争力的投资,严控非主业金融投资,严控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投资。
第九条 所有投资项目实施前都应进行科学论证,遵循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权衡投资风险与收益,投资收益应超过考虑风险后的资本成本;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综合权衡项目的财务可行性与经济可行性,注重项目的可持续性发展,在追求项目财务回报的同时,关注是否有利于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要充分发挥决策咨询机构的作用,听取专家意见与建议;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
第十条 根据公司《投资项目定量指标管理规定》,公司投资项目决策时,原则上应满足投资定量管理指标要求;对于不满足定量指标要求的投资项目,如果确实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或风险可控度较高,应予说明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在主业范围内开展产业投资,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含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且资本金现金流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含建设期)与经济寿期的比例,原则上不
超过70%,对于高风险地区和业务投资,投资回收期要求相应缩短。严控非主业投资比例。按照“资产安全、回报合理、资金回收”的布局原则审慎开展境外投资,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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