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9 18:20:28 股吧网页版
华联股份:华联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3
第三章 信息申报管理......7
第四章 法律责任......8
第五章 附则......8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其衍生产品)及其变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北京华联商厦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适用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本制度另有所述外,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本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任何方式或者安排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规避适用规范及本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得违反适用规范从事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向他人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份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秉持主动自律的原则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买卖本公司股份事宜。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严格遵守适用规
范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并应当按照适用规范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信息及变动情况的具体管理事宜,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并就发现的有关违反适用规范的情形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并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相关事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董事会秘书委托的其他工作人员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者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是否可能违反适用规范和/或相关人员所作的承诺,据此形成是否同意相关人员买卖计划的明确意见并书面答复相关人员。

相关人员在收到董事长或者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签发的同意或者不同意买卖计划的确认书之前,不得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或者董
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进行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经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长事先书面确认,并通过本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适用规范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