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3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7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8
第六章 责任追究 ......9
第七章 附则......9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具体实施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2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在本办法中,如无特别说明,“元”均指人民币的法定单位)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专户。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应当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规
定外,公司及保荐人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或其他为募集资金所制作的文件(以下合称“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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