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管理 ...... 2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信息披露...... 4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6
第五章 附则 ...... 6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公司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
(以下合称“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用自有资产或者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开具保函及银行开立信用证等。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
视同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或者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通过公司内部相关
审批程序后,方可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
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
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应当要求该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
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组织各控股子公司、业务部门等归口管理部门或者专人
持续关注及核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情况,财务部应当负责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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