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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股份:华联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3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流程及风险管理 ...... 4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4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5
第六章 附则 ...... 5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控股
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
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有关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有关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
七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但是,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关联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若公司存在使用超
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七条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
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有关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或者《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及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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