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议权限和信息披露 ......3
第一节 对外投资的一般性审议权限和信息披露......3
第二节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 ......6
第三节 委托理财 ......7
第四节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8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11
第四章 责任追究 ......12
第五章 附则......12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获取
收益为目的,将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为公司运用上述资源对涉及主营业务投资及非主营业务投资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 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控股或者参股企业、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
(二) 购买、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 金融投资(含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衍生品交易等);
(四) 固定资产投资(含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
(五) 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前款所称“委托理财”,是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前款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
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控股
子公司”)。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议权限和信息披露
第一节 对外投资的一般性审议权限和信息披露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
项之外的其他重大投资,以及《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所述的无须履行及时信息披露的对外投资,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各自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批准。
第六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以下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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