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3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8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12
第五章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4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15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5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 16
第九章 其他......17
第十章 附则......17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债务融资工具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上市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公司偿债能力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有关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
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还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 真实原则,对外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
(二) 准确原则,对外披露信息的内容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 完整原则,对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四) 及时原则,对外信息披露应在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五) 公平原则,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
参股公司可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有关监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长作为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相关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和/或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债务融资工具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披露及公布。
第八条 定期报告
(一)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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