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3
第三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 ......3
第四章 责任追究 ......4
第五章 附则......5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控股
子公司”)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的具体含义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租赁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它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
来时,应当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禁止的其它占用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
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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