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2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4
第四章 责任追究...... 5
第五章 附则 ......5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6
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8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应当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定义
具有相同含义。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一致。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
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免于披露、暂缓披露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免于披露及暂缓披露的信息泄露,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有关信息免于披露、暂缓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公司自身或者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暂缓
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有关监管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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