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三)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涉及的会计差错金额符合本条第(一)至(四)项所列标准,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
面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九条 重大信息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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