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修订稿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担保行为和担保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防范经营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司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为其他单位的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具有担保效力的支持性函件等(不包含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担保实行集中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批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担保业务应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股东利
益,坚持量力而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不得为自然人和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参股公司超股比提供担保。为所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担保比例不应超过股权比例。为控制子公司超股比提供的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法人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应采取由对方提供反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担保的决策和管理机
构。公司股东会批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担
保事项。
第十一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是公司担保决策的前置程
序。公司担保事项,决策前应经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十二条 资产财务部是公司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部
门,按照“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对担保事项进行预算管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等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企管与法务部是与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审
核及信息披露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资产财务部做好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法律审查;
(二)就担保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履行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各单位是对外担保业务的实施主体,按照
“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跟踪管理责任单位,提出担保业务的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管控对外担保行为,对该笔担保业务全过程负责,落实全过程管控要求,直至解除担保责任。
第四章 担保的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业务实行年度融资预算管理。年度
担保预算纳入公司融资预算管理体系。担保预算的编制、审批、决策和下达程序按照公司全面预算及司库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各子公司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担保预算编
制原则和要求,汇总编制本单位年度担保预算(含接续担保)方案上报,年度担保预算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为担保方拟提供担保的预算方案;
(二)需要公司本部提供担保的需求预算;
(三)以上担保预算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材料。
第十七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审核、汇总各单位年度
担保预算,并编制公司整体年度担保预算,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年度担保预算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查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新增预算外担保事项,应按照年度担保预算
审批程序重新履行预算审批。
第二十条 年度担保预算经审议批准后分解下达各单
位,各单位具体担保事项发生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申请公司审批担保事项,应按照
本单位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向公司正式来文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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