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培训活动。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可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业绩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重大变动情况等。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行使前述特别职权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为二级自管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经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1 年制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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