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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3 19:19:01 股吧网页版
城发环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城发环境内部控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4

关于对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关于对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

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1092 号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环
境)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0231 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
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如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五、强调事项”所述: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如贵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所述,贵公司于 2025 年收购了傲蓝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敦化市中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广东星舟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收购公司”),并将其纳入了 2025 年度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豁免规定,贵
公司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时,未将被收购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包括在评价范围内。同样地,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相关指引,我们对贵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审计工作时,也未将被收购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包括在审计范围内。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发表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虽不存在重大缺陷,但仍有一项或者多项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的,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
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并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如果法律法规的相关豁免规定允许被审计单位不将某些实体纳入内部控制的评价范围,注册会计师可以不将这些实体纳入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这种情况不构成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但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者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中,就这些实体未被纳入评价范围和内部控制审计范围这一情况,作出与被审计单位类似的恰当陈述。”

城发环境于 2025 年收购了傲蓝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敦化市中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广东星舟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收购公司”),并将被收购公司纳入了 2025 年度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
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第 1 期,总第 1 期)的相关豁免规定,
城发环境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有效性进行
评价时,未将被收购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包括在评价范围内。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城发环境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审计工作时,未将傲蓝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敦化市中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广东星舟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包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范围内,并相应在强调事项段中作出说明。

该事项不构成内部控制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影响我们对城发环境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使用限制

本专项说明仅供城发环境为披露 2025 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202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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