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6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成都 南京 杭州 广州 三亚 香港 重庆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Chengdu Nanjing Hangzhou Guangzhou Sanya HongKong Chong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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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高速”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本所在海南高速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中担任海南高速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交易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2025年10月27日向上市公司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并于2026年2月9日向上市公司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现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原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相关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
(一)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本次交易整体方案为海南高速支付现金作为对价购买交商集团持有的交控石化 51.0019%股权。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募集配套资金,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1、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对方为交商集团。交商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海南交通集团控制的企业,交商集团为上市公司关联方。
2、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商集团持有的交控石化 51.0019%的股权。
3、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标的资产截至
评估基准日(2025 年 5 月 31 日)的评估价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中评正信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评正信评报字[2025]321 号),
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交控石化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值为 9,600.00 万元。
根据交控石化股东会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4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交控石化以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注册资本为基数,
按各股东所享有股权比例据实分配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4,480,178.67 元,交商集团以其所持标的股权相应获得现金分红 2,284,891.12 元。
交易双方参考标的股权评估价值并扣除标的股权在评估基准日后转让方已获分红金额,协商确定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6,675,108.88 元。
4、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交易价款。交易价款在《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交割前提条件满足后分两期支付,具体付款安排如下:
第一期:上市公司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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