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8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
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
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
职资格为:
(1)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2)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3)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4)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5)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6)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和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3)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4)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5)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6)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7)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定期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8)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9)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0)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11)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12)《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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