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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20:11:03 股吧网页版
海南高速: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高速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6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高速”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买卖海南高速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基于本次交易相关方如下保证:就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相关方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交易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声明及承诺作出判断;

(四)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法律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有关用语及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同用语及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和核查范围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海南高速就本次交易首次公告之日前六个月至《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
止,即自 2025 年 1 月 3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以下简称“核查对象”)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前述主体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交易信息的知情人;

7、前述 1 至 6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主体在二级市场直接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主体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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