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公司”或“海南高速”)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各
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公司乡村振兴帮扶资金除
外),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为了回报社会,履行社会责任,响应国家共同富
裕的号召,塑造友善的社会风尚,培养良好的社会道德,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公司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实施对外捐赠行为:
(一)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可通过直接捐赠或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二)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三)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企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四)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已经发生亏损
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六)战略匹配原则。优先支持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符合公司企业价值观的捐赠。
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视同对外捐赠,按照本办法从严管理和控制。公司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有偿提供给被赞助人,要求被赞助人采取
一定形式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等行为,不属于对外捐赠,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应为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
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
得实施对外捐赠,违规捐赠造成资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经营的;
(二)与受赠对象在股份、经营、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或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
(三)受赠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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