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CAC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专项
核查报告
CAC专字[2026]2156号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高速”)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海南高速 202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说明》(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进行了专项核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四部分:4.6 退市风险公司信息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CAC ——业务办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 号)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核查资料是海南高速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海南高速管理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合理确信非经常性
损益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在核查工作中,我们结合海南高速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CAC 方面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 号——非经常性损益
经核查,我们认为,海南高速管理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 号)的规定编制。
本核查报告仅供海南高速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天津CAC2026年4月22日
C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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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仅用于报告出具及投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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