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9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 5 楼 邮编: 230022
电话(Tel): (86-0551)65609815 传真(Fax): (86-0551)65608051
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
目 录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更新事项......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2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2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2
五、发行人的设立及股本演变......3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3
七、发行人的业务......4
八、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4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1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2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2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2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22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其他......25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5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6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6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6
二十一、结论意见......27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6)承义法字第00067-2号
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汪婷婷律师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了《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已更新为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以下简称“报
告期”),本所律师现就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或《法律意见书》
载明的其他截止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有关法律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事项进行补充核查与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中鼎股份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中鼎股份本次发行之目的专项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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