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2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 5 楼 邮编: 2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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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6)承义法字第00067-3号
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汪婷婷律师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了《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4 月 2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了《关于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23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现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需要本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核查与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中释义具有
相同含义。本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中鼎股份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中鼎股份本次发行之目的专项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而被处罚的情形。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中,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集团)为控股股东,安徽中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橡塑)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夏玉洁控制的企业,其中报告期内中鼎橡塑均为公司第一大供应商,中鼎集团 2024年度、2025年1-9月新增成为前五大供应商;公司与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宁国市弘嘉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安徽中鼎动力有限公司等存在采购等关联交易。2021 年 12 月,发行人控股股东中鼎集团收购
日本普利司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减震业务公司。2021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控
股股东作出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根据约定,中鼎集团在对新公司完成收购后,以托管形式委托发行人负责新公司的具体生产经营事宜。同时,中鼎集团承诺自取得新公司 100%股权之日后 60 个月内,将积极推动新公司发展,如业务能够实现盈利,中鼎集团承诺将所持有的新公司 100%的股权优先转让给中鼎股份。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及子公司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说明相关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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