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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9:03:07 股吧网页版
中鼎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九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及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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