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员,包括独立董事。适用本制度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并配合完成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董事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公司内部非独立董事:公司董事长、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专职岗位薪酬标准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领取薪酬,并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经股东会决议,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可以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
第九条 高管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基本薪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等获得的年度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综合评定获得的报酬。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公司中长期经营业绩相挂钩、与中长期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激励或奖励等。
第四章 薪酬的管理与发放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在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或不予发放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或追回已发放薪酬的部分或全部:
(一)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 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有关规定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状况;
(三)个人绩效完成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六)通货膨胀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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