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战略匹配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战略规划、发展阶段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二)业绩导向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整体业绩、绩效评价、个人贡献及承担风险紧密挂钩,体现责权利对等。
(三)市场化原则:以价值创造、业绩贡献为导向,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体现外部竞争力,兼顾内部公平性。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平衡短期激励与长期价值创造,严格落实薪酬止付追索机制。
(五)合规透明原则:薪酬方案、薪酬标准及考核执行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按规定披露。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薪酬管理
制度,每年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综合考核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指导下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研究、制定,并具体实施薪酬管理、综合考核、履职评价、信息披露、薪酬支付等工作,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六条 董事薪酬与津贴:
(一)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确定薪酬,具体按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在公司未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董事津贴。
(三)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依据其相应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综合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确定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以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其中: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与岗位职责、任务分工和承担风险等挂钩,每年核定一次;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收入,根据公司年度发展实际、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综合确定。绩效年薪占比不低于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额的 60%;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在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年薪总水平为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 30%以内分档确定,在实施考核后递延支付。
第四章 薪酬考核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由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综合考核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兑付应以考核评价为
基础,年度考核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考核周期分为年度综合考核和任期综合考核。年度综合考核在考核年度的次年开展;任期综合考核在任期结束后进行,一般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综合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结合岗位职责和岗位特点,实施分类考核,按照不同考核对象确定考核重点内容及指标,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档分级确定绩效分配系数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因个人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等情形的,按相关部门处理意见执行,或公司综合研判后在年度/任期综合考核得分基础上实行扣分或直接降级。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以年度为周期进行,采取自
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经
理人,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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