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的问询函》相关事项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的问询函》相
关事项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博创” 或“公司”“上市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5〕第 3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核查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本核查意见书仅就与回复《问询函》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中嘉博创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核查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核查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受限于本所律师所获得的资料及法律尽职调查手段,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均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材料及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核查手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对于本所律师未能获取的资料和/或无法采取的核查手段的事项,不包含在本核查意见书所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范围之内。
受限于本所律师所获得的资料及法律尽职调查手段,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均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材料及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核查手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对于本所律师未能获取的资料和/或无法采取的核查手段的事项,不包含在本核查意见书所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范围之内。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书作为中嘉博创回复《问询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核查意见书仅供中嘉博创为回复《问询函》而参阅或引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本核查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问题 2.2024 年末,你公司被冻结的银行存款金额为 158.28 万元,较期初增长
146.75%。请你公司:
(3)你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8.1 条第(六)项中所列
情况。请你公司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公司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司相关公开披露信息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中嘉博创子公司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漫道”)相关账户被冻结,系因与嘉华信息的合同纠纷事宜((2024)京仲案字第 11436 号仲裁案)引发的财产保全申请所致。截至目前,创世漫道被冻结金额为 1,582,844.15 元,具体如下:
单位:元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性质 冻结金额
创世漫道 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