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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34:55 股吧网页版
中嘉博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03 年 3 月制定,2025 年 10 月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内部规范,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另行制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

公司在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条 涉及公司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信息披露之前泄露有关情况。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条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即除另有规定外所有的信息传递工作均应交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合规进行。

第二章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定期报告除规定内容外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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