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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26 19:20:05 股吧网页版
中嘉博创: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27


证券代码:000889 证券简称:中嘉博创 公告编号:2026—10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立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
3.合计涉案金额(暂计):约 2,247.84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通信”)因与广东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引起的纠纷,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近日公司收到通知,获悉本案已由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号(2026)粤1802 民初 127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东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市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2 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广清城际 GQZH-2 标 G107 国道道路改移涉及部
分国防通信管线迁移工程分包合同书》(合同编号:GQGCHT-02-GY2),约定被告一将其从被告二(总包方)处承包的广清大道道改范围内国防、通信迁改工程(含临迁、永迁)
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总额为 46,000,000 元;质保金为合同总额的 10%(即 4,600,000元),质保期 2 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并约定因合同争议所产生诉讼费、
律师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后双方于 2016 年 2 月 28 日签订《补充协议》(编号:
GQGCHT-02-GY2-B1),对施工内容、价款支付依据等进行明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告按合同约定及补充协议要求,完成了全部分包工程施工,包括 A 段(DK59+798~DK60+768)、B 段(DK54+779~DK57+980)的国防通信管线临迁、永迁及配
套设施建设。2019 年 12 月 30 日,案涉工程经产权单位(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监
理单位(天津路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二共同验收合格,签署《迁改工点竣工确认表》(QG-04),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
定及国家相关标准,质保期为 2 年(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止)。
验收合格后,工程已全面交付各产权单位投入实际使用,旧通信设施已按要求拆除,新迁改管线正常承载通信传输功能。

根据原告收款记录,2016 年 2 月 2 日至 2025 年 3 月 14 日期间,被告一分次向原
告支付工程款共计 28,600,000 元(23,600,000 元+5,000,000 元)。被告一与被告二已
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完成结算,且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及附件(合同编号:
GQGCHT-02-GY2-B1)予以确认。案涉工程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验收合格,2021 年 12
月 30 日质保期届满。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 17,400,000元(未付进度款 12,800,000 元+10%质保金 4,600,000 元),已构成严重违约。

被告二作为案涉工程的总包方,是被告一的直接付款义务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二应在欠付被告一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的剩余工程款、利息、律师费等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 17,40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两段计算,分别以未付进度
款 12,8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6 月 1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5年12月11日为4,123,840
元;以未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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