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证券代码:000889 证券简称:中嘉博创 公告编号:2026—27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孙公司新疆漫道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3.涉案的金额: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主张金额为 11,009,899.48 元(未含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反诉主张金额为 36,497,561.70 元
(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后续持续计算至还清,未含诉讼费
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相关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程序提起上诉,案件将进入二审阶段。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及后续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最终以生效判决、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孙公司新疆漫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漫道”)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京 0108 民初 738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新疆漫道就与北京时空立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立方”)之间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
简称“伊犁州分院”)提交《民事诉状》,伊犁州分院于 2025 年 1 月 7 日予以立案。
后因管辖权问题,本案由伊犁州分院裁定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北京市海
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5 日予以立案,案号为(2025)京 0108 民初 83943 号
(以下简称“83943 号案件”)。
2025 年 1 月 16 日,时空立方就与新疆漫道之间同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向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该院于 2025 年 1 月 26 日立案受理,案号为
(2025)京 0108 民初 7380 号(以下简称“7380 号案件”)。
鉴于新疆漫道与时空立方互为原、被告的两起诉讼均基于同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为统一处理案涉争议、实现合并审理,新疆漫道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向北京市海淀区
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 83943 号案件的起诉,并于次日在 7380 号案
件中提起反诉且申请两案合并审理。2026 年 3 月 6 日,新疆漫道收到法院裁定,准许
撤回 83943 号案件的起诉。新疆漫道已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 7380 号案件送
达的开庭传票,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对案涉合同纠纷合并开庭
审理。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2025 年 3 月 4 日、2026 年 3 月 10 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孙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关于全资孙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9、2026—12)。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新疆漫道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京 0108 民初 7380 号〕,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时空立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漫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7年 4 月 1 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无效;
(二)新疆漫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时空立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技术服务费 11,009,899.48 元;
(三)驳回新疆漫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87,859.4 元(北京时空立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疆漫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诉保全费 5,000 元(北京时空立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疆漫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 112,143.9 元,由新疆漫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反诉保全费 5,000 元,由新疆漫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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