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尔胜: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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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1-1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现金出售方式,向BEKAERTSTEELCORDPRODUCTSHONGKONGLIMITED 出售参股公司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 1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本次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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