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51646-5 号
致: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法尔胜”或“公司”)的委托,作为上市公司拟向 BEKAERT
STEEL CORD PRODUCTS HONG KONG LIMITED 出售上市公司所持的中国贝
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 10%股权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事项,本所已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出具了德恒
01F20251646-1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及日出具了德恒 01F20251646-2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
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出具了 01F20251646-3 号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补充法律意见》及德恒 01F20251646-4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法尔胜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 法 律 意 见 是 对 本 所 前 期 出 具 的 德 恒 01F20251646-1 号 、 德 恒
01F20251646-2 号、德恒 01F20251646-3 号、德恒 01F20251646-4 号法律文件的
补充,并构成上述法律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上述法律文件中所述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法尔胜本次重组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法尔胜申请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的方案
根据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股权转让协议》及法尔胜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等文件,本次重组的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方案概况
本次重组中,法尔胜拟将其持有的贝卡尔特 10%的股权转让给香港贝卡尔特
钢绳公司,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将以现金支付全部交易对价。本次交易完成后,法尔胜不再持有贝卡尔特的股权,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将持有贝卡尔特 100%的股权。
2.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1)交易对方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为香港贝卡尔特钢绳公司。
(2)标的资产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法尔胜持有的标的公司 10%的股权。
(3)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的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60,993.00 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为 1.61 亿元。
(4)支付方式及期限
交易对方应在标的股权交割事项已全部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就交易对方的上述付款义务,江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旗下全资孙公司江阴科技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了担保函,载明为确保上市公司依约收到《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价款(本金),保证人自愿为香港贝卡尔特钢绳有限公司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本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