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制度中关于薪酬构成、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的相关规定,其履职津贴及相关费用按照公司另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二)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的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个人业绩和履职情况相匹配,有奖有惩、奖惩对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对其进行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评价结果作为其履职津贴发放及连任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和发放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非独立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实行董事津贴制。
2、内部董事:是指同时兼任其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确定,按其工作岗位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聘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津贴按月发放。
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津贴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或调整,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等)由公司据实承担。
第十条 公司建立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一)基本薪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基础性报酬,根据其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履职绩效挂钩的浮动报酬,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经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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