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
誉为任何其他方所承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担保、资产抵押担保、资产质押担保及其他担保形式。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
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
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对象提出申请。
第九条 拟接受被担保对象申请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
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担保
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对象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对象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对象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
助办理如下事项:
(一)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角度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协助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对象的追偿等事宜;
(五)协助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完成对被担保对象的资格审查工
作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
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对外担保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
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的,
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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