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开发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它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经营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五)企业收购和兼并;
(六)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规划要求;
(三)注重投资效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严格防范风险,保证资金与资产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
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对外投资事项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审批,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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