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提升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
审议后,对于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
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依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
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主任委员应于收到提议 5 日内召集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召开,亦可以通过
通讯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和电子邮件传阅等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发出战略委员会
会议通知,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战略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
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时,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非现场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
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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