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为保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
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