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根据深交所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已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其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取得前述文件之一)。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
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深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和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前,应当接受
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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