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托审计委员会加强对财务信息质量、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和独立性、内审职能履行等事项的监督。独立董事对公司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与年报其他信息及公司披露的其他信息的一致性;
(四)公司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五)其他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
及风险。
第四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五条 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审计前,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包括外部审计机构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前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形成书面工作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未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后列席相关讨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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