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16 日经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
第四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并且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以及完善且有效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方
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四)具有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
(五)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六)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聘期为一年,到期可以续聘。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在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前提下,对符合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以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百分之十五。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公司采用单一选聘方式的,应当将公司最近三个年度审计费用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