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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3 17:11:01 股吧网页版
鞍钢股份: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4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
直属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境内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2020]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锁定采购成本
和销售利润,结合公司采购、生产、销售情况,在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期权交易,通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对原料和钢材价格进行锁定,对冲市场风险,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健发展。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采用对冲和实物交割两种方式。

第三条 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期货、期权市场,仅限于从事钢铁产业链相关产品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二)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

(三)进行套期保值数量必须符合公司生产计划量,不得超出国资委要求范围: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 90%,其中针对商品贸易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 8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

(四)套期保值持仓时间应与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期相匹配,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

(五)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要保证资金及时到位,防范资金不足造成的强制平仓风险。

(七)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套期保值业务盈亏与实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套期保值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套期保值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自行
或委托外部单位独立操作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领导小组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一)领导小组组成:组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主管销售、采购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二)期货交易部部长岗位执行公司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考虑到工作的稳定性、衔接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岗位工作的最高年限为 6 年,工作年限达到规定的年限后原则上必须进行岗位调整。如因工作需要,可视情形随时轮换调整或适当延长。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
责:

(一)负责批准套期保值业务的工作原则及范围;

(二)负责批准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

(三)负责批准套期保值业务规章制度;

(四)负责批准领导小组提请关于套期保值业务的重大方案;
(五)负责批准交易授权。

第七条 领导小组:

(一)负责审议和提交套期保值年度计划;

(二)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三)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四)审议套期保值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提出工作原则;
(五)负责批准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申请及年度报告;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等;

(七)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八)负责批准公司与委托企业签订的期货操作代理协议。
第八条 期货交易部:

(一)负责编制年度套期保值工作计划;

(二)负责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及资金需求计划,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三)负责提出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申请;

(四)负责公司及委托企业套期保值方案的操作(开、平仓等);

(五)负责定期提交套期保值书面工作报告及编制年度报告;
(六)负责每年向公司提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培训。

第九条 财务运营部:

(一)负责制订套期保值财务管理办法等;

(二)负责在保证金限额内做好资金的安排和调度工作;

(三)负责配合套期保值交易账户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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