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推动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国家行业主
管部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
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熟悉并执
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能够按时保质完成
审计工作任务;
(五) 拥有能够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
会计师;
(六) 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
安全;
(七)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
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审计委员会;
(二)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四)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
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
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
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公司有关招标采购
的要求执行。
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
工作,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公司相关部门组织评比并将选聘结果整理报送
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
质审查并审议通过后,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
计业务约定书》等相关合同文件。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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