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23
- 1 -2017 1722
当事人:
湖南科佳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佳商业),住所地: 长
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 46 号华瑞电子商厦 20010。
窦晓昆,男,1967 年 4 月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刘静,女,1981 年 2 月生,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经查明:
科佳商业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提交挂牌申请材料, 2016 年
1 月 27 日取得同意挂牌的函, 2016 年 3 月 1 日正式挂牌。科佳
商业取得挂牌同意函后至挂牌日 2016 年 3 月 1 日期间,向公司
控股股东湖南科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佳投资”)
- 2 -支付 207.5 万元,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全部收回。公司未召开董
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6 年挂牌后,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科佳投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累计发生额为 1520.74 万元,占
2015 年净资产比例 32%。
上述行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
容与格式指引 (试行)》 第 27 条。 上述行为构成了《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细则》) 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4.1.4 条的规定。挂
牌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
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 《信息披露细则》 第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对以上资金占用进行了审批, 董事
会秘书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信息披
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湖南科佳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长窦晓昆、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刘静采取出具警示
- 3 -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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