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股东及本公司合法权益,完善航天科技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架构,推动公司运作的规范化,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确保股东会的召开,并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其职责,认真并及时地组织股东会。全体董事成员需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顺利召开以及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必须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界定
的权限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即少于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中所述的持股数量应以股东会通知发出之日为准;但是,在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告发布之前,前述第(三)项提及的股东单独或共同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若持股比例不足百分之十,则本次临时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将被视为无效。
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召开股东会,必须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报告,阐述原因并进行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在获得超过半数独立董事的同意后,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建议。对于独立董事提出的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建议,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的十日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供书面反馈意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若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则应在作出决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则需说明理由并进行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具备向董事会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权力,并需以书面形式提出该建议。董事会在接到提议后,必须在十天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回复其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若董事会批准召开临时股东会,应于决议作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通知中若涉及对初始提案的修改,必须事先得到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若董事会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提议后的十日内未给予任何回应,则视作董事会未能或不愿履行召集股东会的职责,此时审计委员会有权自行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具备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请求。董事会在接到请求后,须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意见。
董事会若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必须在作出决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通知中若包含对原请求的任何变更,应事先获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若董事会拒绝召集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召集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任何回应,那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十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建议。该建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审计委员会。
若审计委员会决定召集临时股东会,必须在接到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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