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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7 17:57:21 股吧网页版
航天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8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原则上所属
子公司选聘事务所应由公司统一组织,境外子公司按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出具的法定或专项审计报告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以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选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范围内,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
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
师事务所;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管
理制度;审议聘用或解聘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决定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决定聘用或解聘年度财务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审计费用。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能力,在国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应存在有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利害关系。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

(二)具备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涉密业务的条件,按照规定成立保密组织和工作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并在涉密人员、涉密场所等方面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和标准。承担境内企业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审计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含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应当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若会计师事务所为国际会计公司的
成员所、联系所、合作所或者与国际公司存在其他业务合作关系的,其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应当与国际会计机构物理隔离;
(三)至少具有 300 名注册会计师,且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

(四)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国资委予以重大处罚或禁入的记录,并在承担中央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及不良记录,国务院国资委未明确不适合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五)近三年具有从事过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不得
选聘其承担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一)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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