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港务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厦门港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所涉及的
相关法律事项,于 2025 年 8 月 5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港务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厦门港务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据此,本所律师对前述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审议情况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标的公司新发生的有关法律事实等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补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更新
2025 年 8 月 21 日,福建省国资委出具《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有关事项的批复》(闽国资函产权[2025]164 号),原则同意厦门港务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2025 年 9 月 12 日,厦门港务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厦门港务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福建省国资委的批复,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二、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情况更新
(一)经营资质
根据集装箱码头集团提供的业务资质证照及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集装箱码头集团及其子公司更新后的主要业务资质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集装箱码头集团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质情况”。
(二)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
根据智图思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基本情况更新如下:
名称 厦门智图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 62 号 209 单元 0885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8T3W5C1U
法定代表人 杨帆
注册资本 1,500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21 年 4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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