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稿)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与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结合《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董事会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者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出现本条所述情况亦不得担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经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要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董事的质询。股东会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根据岗位职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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