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5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本次重组所涉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港务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厦门港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码头集团或标的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事宜提供法律服务,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上市公司实施 2025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本次重组所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境内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向相关各方及其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境内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1.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等文件材料。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厦门港务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厦门港务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厦门港务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上市公司/公司/厦门港务 指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05)
集装箱码头集团/标的公 指 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
司
标的资产 指 集装箱码头集团 70%股权
交易对方/国际港务 指 厦门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港务投资 指 厦门港务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厦门港务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国际港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指 务购买其持有的集装箱码头集团 7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根据
上下文含义,可以指本次重组的部分或全部行为/事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厦门港务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国际港
金购买资产/本次购买资 指 务购买其持有的集装箱码头集团 70%股权
产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指 厦门港务拟向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