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8)73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并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6007121062680。
第三条 公司于1998年11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于 1998 年 11 月 18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
万股,1999 年 2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unan Jingfeng Pharmaceut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661 号(双创大厦 17 楼),邮政编码为 4150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79,774,35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更换。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行业产业政策,不断提升创新发展能力,为股东和社会创造价值。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公司治理应当健全、有效、透明,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产进行医药、医疗项目投资;生物制药技术项目的研发与投资;商品进出口贸易;企业管理咨询、医疗医药研发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一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4,000 万股。其中发起
人湖南省平江潜水电泵总厂、岳阳市泰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通海实业有限
公司,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为 6,832 万股和 48.80%、2,468 万股和 17.63%、
200 万股和 1.43%,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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