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总裁职责权限,强化组织行为规范,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
第三条 总裁、副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裁,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总裁。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裁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九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公司年度计划;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十一)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十二)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并报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十三)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四)根据董事会授权,拟定员工激励方案;
(十五)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六)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十七)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交易事项;
(十八)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九)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根据董事会决定,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与财务总监实行联签制;
(二十)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二十一)《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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