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应依照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订各自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公司制订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
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股东会的权利。如子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则为股东会,以下皆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
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适当进行调整。第八条 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一)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依据公司及子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重大投资以及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资金调配、审计、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
其中,涉及财务会计、资金调配、审计等工作应严格按照公司及子公司财务制度、会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外投资、贷款融资、委托贷款、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应严格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执行;工商登记信息变更等重要事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及按照公司相关审批流程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主要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上报、对外宣传、证券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
(三)公司财务部主要协助财务总监对子公司财务状况、资金调配等财务信息及重大财务事项进行监督与管理;
(四)公司人力资源考核部门主要负责对派往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子公司财务运作,实行公司资金财务部归口管理制度。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或聘任,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监督
管理。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或聘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十四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子公司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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