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债券代码:112468 债券简称:16景峰01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75T30
室)
2026 年 2 月
重要声明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公司”、“发行人”)对外披露的公告及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摩根士丹利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摩根士丹利证券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景峰01”或“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该等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摩根士丹利证券特此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根据景峰医药于2026年2月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和《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现就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019.18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进展所涉及的案件已经一审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终审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将依据一审判决将赔偿损失及负担的费用计提预计负债计入损益,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终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立案情况
2025年7月11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州法院”)对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泽”“被告”)与大连华立金港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金港”“原告”)之间关于一般取回权的纠纷正式立案(以下简称“本案”)。原告大连金港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侵占的财产(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
费用(如律师费、评估费等)。
(二)相关股权关系说明
2023年11月,金州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大连德泽的强制清算申请,大连德泽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进入清算程序,自2023年12月起大连德泽不再纳入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大连金港原系大连德泽的全资子公司,后因司法拍卖,大连德泽持有大连金港100%的股权被强制处置。本案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时,大连德泽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大连金港亦不再为其子公司。
2025年9月15日,公司收到金州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辽0213强清2号之一],自该《民事裁定书》作出之日起,大连德泽继续存续经营并重新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金州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辽0213 民初5357号],获悉金州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大连德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金港返还人民币3,000万元。
2、驳回原告大连金港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德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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