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规定制定其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公司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考核
第六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结构
(一)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根据其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薪酬体系与绩效考核规定,领取相应薪酬,公司不发放董事津贴。
(二)未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第八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根据岗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年度的基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评价结果挂钩;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业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原则上应当相应下降;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建考核小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或定期发放,部分绩效薪酬在月度基于审慎原则预发放,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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